- 引言
DCL Global Logistics (HK) Limited(「本公司」、「我们」)提供综合物流解决方案,包括空运、海运、仓储及本地配送服务。本免责声明规范本公司与客户(「客户」、「阁下」)之间的所有服务协议。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表示阁下明确同意本条款,并取代所有先前协议。本公司仅作为货运代理及物流中介人,而非承运人、保险商或海关机构。本文件阐述香港法律下关键的责任限制、客户义务及司法管辖条款。
- 服务内容
我们安排、协调及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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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空运/海运:通过第三方承运人(如航空公司、船公司)进行运输。
- 仓储:在本公司合作仓库进行存储、库存管理及货物处理。
- 本地配送:香港或指定区域内的最终里程运输。
- 增值服务:报关经纪、货物保险安排及文件处理。
关键说明: 本公司不直接操作船舶、飞机或配送车辆。我们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(如承运人、仓库)执行货运。我们的角色仅限于物流协调及文件处理。
- 责任限制
3.1. 基本限制
本公司责任限制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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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财务上限:任何索赔的责任上限为USD 10,000或相关服务所收费用的110%(以较低者为准),除非国际公约另有强制规定(如海运适用《海牙-维斯比规则》)。我司保留最终决定权。
- 除外损害:下列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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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间接损失(如利润损失、生产延误、商誉损害)。
- 附带损害(如市场价值波动、易腐品变质)。
- 因不可抗力(第5条)、客户疏忽(第4条)或第三方行为(第2条)导致的损失。
3.2. 第三方服务
我们委托承运人、报关行及仓库(「分包商」)。本公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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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以合理谨慎选择分包商。
- 免除对其作为/不作为(如货损、延误、盗窃)的责任。
- 不保证分包商遵守法律或安全标准。
3.3. 货物特定除外条款
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/损害不适用赔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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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客户的不当包装/标签。
- 固有瑕疵(如化学不稳定、易碎性)。
- 易腐品变质。
- 未申报高价值物品(如珠宝、电子产品)。
- 客户义务
4.1. 资料准确性
阁下必须提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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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完整货运资料(重量、尺寸、内容物)。
- 有效商业发票、装箱单及进出口许可证。
- 限制性物品声明(如危险品、锂电池)。
后果:资料不准确将免除本公司责任,并可能招致罚款。
4.2. 包装与标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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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货物包装须能承受运输风险(如潮湿、搬运)。
- 标签须包含目的地、处理说明及危险标志(如适用)。
后果:不当包装/标签导致的损害由客户全权负责。
4.3. 法规遵从
阁下须独自负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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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遵守进出口法规(如香港海关、IATA危险品规则)。
- 支付关税、税款及海关罚金。
- 取得限制性物品许可证(如药品、枪械)。
- 不可抗力
因不可控事件导致服务中断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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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自然灾害(台风、地震)。
- 政府行为(禁运、港口关闭)。
- 劳资纠纷(罢工、停工)。
- 疫情、战争或恐怖主义。
受影响服务可无责中止。
- 货物保险
6.1. 保险安排
我们可协助通过第三方保险商投保。此举不意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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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认可保险条款。
- 保证索赔获批。
- 本公司对未投保/不足额投保损失的责任。
6.2. 客户投保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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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客户必须购买足额保险(覆盖货物全值)。
- 高价值货物建议投保「全险」。
- 未投保货物的风险由客户全权承担。
- 仓储条款
7.1. 责任框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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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公司合作仓库内的货物损失/损害适用特定仓储协议。
- 标准责任排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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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堆叠不当造成的损害。
- 无强行进入证据的盗窃。
- 未签订温控协议的温度敏感品变质。
7.2. 查阅与盘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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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客户须提前48小时书面预约检查。
- 库存报告差异须于收到后7天内提出异议。
- 付款条款与留置权
8.1. 发票与争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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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款项应于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。
- 费用争议须于14天内提出;沉默视为接受。
8.2. 本公司留置权
对未付款项相关货物,我们保留留置权,有权:
- 弥偿条款
阁下同意赔偿本公司因下列情况产生的损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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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第三方(如承运人、海关)因阁下违约提出的索赔。
- 因阁下不合规导致的法律费用、罚金。
- 阁下货物对本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。
- 危险品(DG)
- DG须使用UN认证包装并提交IATA/IMDG文件申报。
- 未申报DG可被销毁,费用由阁下承担。
- DG处理将加收附加费。
- 索赔程序
- 于交付后(或预定交付日未收货)14天内书面提交。
- 附照片、承运人报告及原始发票。
-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
- 本免责声明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。
- 争议将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(HKIAC)按UNCITRAL规则仲裁解决。
- 香港法院保留禁制令救济的专属管辖权。
- 数据保护
个人资料按本公司私隐政策(见[网址])处理。使用服务即表示阁下同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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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为运营目的与分包商共享资料。
- 依香港法律保存交易记录7年。
- 修订与弃权
- 本公司可单方面修订本声明;更新版本于网站公布即生效。
- 继续使用服务视为接受修订。
- 未执行条款权利不构成弃权。
- 可分性
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时,其馀条款仍具效力。
- 联络方式
法律通知或索赔请提交至:
盈 达 国 际 物 流 (香 港) 有 限 公 司
香港新界葵涌健全街3号嘉里温控货仓一A座10楼全层
Tel : 852 – 2331 2931 Fax : 852 – 2763 1832 www.hkdcl.com
Attn: 法律部
- 确认声明
使用本公司服务即表示阁下确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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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理解本免责声明的法律约束力。
- 放弃声明未明示的额外责任。